(1)《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卸任负责人不必填写此表)。社会团体新增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卸任均应履行负责人备案手续。社会团体换届,应履行新一届所有负责人的备案手续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5)会议纪要;(6)移交清单(固定资产)。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1)发起人向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预名申请(2)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预名核准通知书,发起人在6个月内提交成立申请材料;(3)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同意成立的批复;(5)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6)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学术类社会团体一般不冠以上述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
申请:网上申请,现场报送,可预约。受理: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资料,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要求则通过审批。送达:直接送达或告知领取。
企业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提交申请人提交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项目申请报告(含按标准表格填写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及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专篇);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核准请示文件;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1.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其他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上的,在市级部门备案;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下的,在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修改或重新准备新资料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