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在当地县级残联申领残疾人证(长期在外人员,可向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提出申领,通过跨省通办办理)。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及电子照片,并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指定评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公示。
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残疾人证,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