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区域经营保安服务备案登记表》;2、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跨区域经营保安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服务项目负责人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守护押运人员持枪证原件及复印件;2、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3、防暴枪支弹药明细单及枪证原件及复印件;4、防暴枪支弹药存放保管设施情况及安全管理制度。
取消公章刻制审批,改为备案登记,刻制公章只需携带介绍信、营业执照、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直接到公安机关准许的印章刻制部办理,不予到公安机关审批。
取消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审,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婴儿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持以下材料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报户需提供以下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卡)、居民身份证;3.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应该提交居民户口簿、分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1、《结婚证》;2、《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3、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调解书;4、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私有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赁使用证明。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原户地址上增加“副×号”进行区分。
未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未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由申请人的监护人,携带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监护人的法定有效证件,一起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年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由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在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1.公民死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2.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6.公民在家中自然死亡的,提交《医学死亡(推断)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提交书面补领申请,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公民年满18周岁申请变更姓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以下手续:1.书面申请;2.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未满十八周岁需要变更姓名的,需提供以下手续:1.监护人书面申请;因父母离婚后再婚,将子女姓氏变更为继父姓氏或继母姓氏的,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可以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更改姓氏;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亲和继父或继母三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更改子女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