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年满18周岁申请变更姓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以下手续:1.书面申请;2.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未满十八周岁需要变更姓名的,需提供以下手续:1.监护人书面申请;因父母离婚后再婚,将子女姓氏变更为继父姓氏或继母姓氏的,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可以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更改姓氏;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亲和继父或继母三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更改子女姓氏。
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审批后办理。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身高、血型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错误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
办理夫妻投靠户口迁移需要向派出所提供以下手续:1.书面申请;2.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
办理父母和子女相互投靠户口迁移需要向派出所提供以下手续:1.书面申请;2.投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3.出生证等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办理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若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应当提交确定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