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义务兵等人员。(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申领人除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等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在我市所辖县(市、区)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或者本人名下在我市所辖县(市、区)有产权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为现役军人家庭庆送喜报工作。其流程为:人民武装部收到立功受奖喜报3个工作日内,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转送喜报及有关简要事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动联系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了解家庭有关情况。10个工作日内(荣誉称号、一等功15个工作日内)按照立功受奖等次,由有关部门协调本级相关领导和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服务)部门,会同基层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退役军人服务站,将喜报庆送至立功受奖军人家庭。
根据《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规定,对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时予以加分。目前,享受加分政策退役军人仅限于2011年以后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已享受各级政府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不享受报考公务员的加分政策。在获得荣誉类别中,对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给予加分。申请加分须提供的材料为:士兵登记表、退伍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均为原件)等有关材料。
根据《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八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转学由其监护人联系学校,或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有学位的学校,持监护人签字的“转学申请”,户口簿等符合转学原因的其它资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有空余学位,同意接收该学生,由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全国学籍查询”功能,确认学生学籍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后,发起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核,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学校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全部审核通过后学籍系统自动调档,调档完毕,转学成功。
根据《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办理转学须由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性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学生转学由其监护人按照同级互转原则自行联系学校,转入学校同意后,可通过“全国学籍查询”功能,确认学生准确学籍信息,并在系统内上传监护人签字的“转学申请”,户口簿等符合转学原因的其它资料,即可发起转学申请。
民办中职学校退费标准,应当遵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具体如下:第十条学生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第十一条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