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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澳门金沙城中心:保护涧峪水库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通告

来源: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3-23 08:45

渭规〔2018〕004—市政府001

一、为加强对涧峪水库城市供水工程的管理,保护水源地环境,保证渭南城区工业生产用水和群众生活用水,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条例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二、涧峪水库城市供水工程是指涧峪水库水源、大坝枢纽工程及引水口至渭南市南水厂全长24公里供水管道工程,工程设施包括大坝枢纽工程及东涧峪低坝引水工程、引水渠道、进水池、供水管道、附属设施(闸阀井、水表井、调压池等)防洪设施、通讯设施、管理和保护设施等。以上设施都是工程安全运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护,严禁任何破坏工程设施安全和扰乱工程管理秩序的行为发生。
  三、工程设施保护范围
  (一)水库大坝两端及其配套的输水洞、泄洪洞、侧堰溢洪洞、交通洞及引水洞两侧外延100米及水库大坝下游500米的区域;
  (二)东涧峪低坝及附属设施:基础外缘30米的区域;
  (三)引水渠道:渠中心线两侧各10米的区域;
  (四)进水池:四周衬砌口线以外各10米的区域;
  (五)供水管道:挖方段为管道中心线以外5米,填方段为外坡脚线以外5米的区域;
  (六)各种闸阀井:井中心向外半径10米的区域;
  (七)调压池:基础外缘10米的区域;
  (八)供水管渠经过河道的,河道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的区域;
  (九)其他建筑物:基础外延10米。
  四、供水工程所有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打井、修塘、修墓、建筑、堆放物料、栽植成材林木以及其它有碍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闸阀;不得擅自从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设、安装任何取水设施。
  六、禁止下列破坏和扰乱供水工程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损毁、破坏供水工程管道及所有附属设施、建筑物;
  (二)损毁、盗窃工程物资、器材、设备工程测量标志;
  (三)侵占工程管理单位用地、管理设施;
  (四)抢水、霸水、偷水;
  (五)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有害工程安全和影响水工程效能的建筑物;
  (六)在水工程的水域内堆放禾秆、倾倒垃圾、土石料;
  (七)在水工程的水域内炸鱼、毒鱼;
  (八)向水工程的水域内排放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废弃物;
  (九)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它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十)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十一)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七、兴建铁路、公路、厂矿、铺(架)设管道、输电、通讯线路等,需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经管理部门批准,并与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修复或改建供水工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造成水工程及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九、违反本通告第六条(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市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工程及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十、违反本通告第六条(九)、(十)、(十一)项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渭南市水务局负责涧峪水库城市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渭南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

网络编辑: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