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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澳门金沙城中心:印发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渭政发〔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

现将《渭南市税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税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澳门金沙城中心: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加强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以下简称税费)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税费保障办法》(陕政发〔202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和单位)在依法依规开展税费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费协助、信息共享和税费服务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税费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税费保障工作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进一步保障税费收入,强化税费征管,有效解决税费信息不畅、税费源头控管不严的问题,提高税费征管质量和效率,提升税费服务水平,构建公平、公正、诚信、和谐的税费环境,形成党政领导、财税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费共治格局。

第二章 税费协助

第五条税费协助要聚合各方力量,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各种涉税涉费违法犯罪,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税法遵从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条对税务部门依法提出的税费征收协助事项,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全面给予协助,不得无故拒绝、拖延。

第七条各部门和单位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需要税务部门予以协助的,税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

第八条各部门和单位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先行推进涉税费高频事项执法协助,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九条各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费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税务部门认定列明的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奖惩机制,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按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接受税务部门依法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及线索,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现税警双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办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

第十三条检察部门、税务部门按照《加强检税合作协议》,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沟通机制、联合打击涉税犯罪机制,强化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并统筹抓好贯彻落实,持续拓展检税合作。

第十四条 产权登记部门在税务部门依法查封不动产需要其协助时,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产权登记部门在税务部门依法委托拍卖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人员的不动产时,应当依法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和海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税务部门对进出口企业税收管理,防范出口骗税风险。

第十六条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立的账户及存款查询、冻结、扣缴税款或者对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查询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章 税费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税费信息共享要紧扣现代技术,着力建立健全全市涉税涉费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精准、快捷地为强化税费征管提供有价值、高质量、可利用的信息,不断拓展税收大数据的广度和深度,提高税费征管的精准度,推动智慧税务建设。

第十八条 市委网信办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健全工作制度,为税费信息交换和共享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税费信息的互联互通、高效共享。对无法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税费信息的,应当与同级税务部门商定交换方式。

第二十条税费信息共享内容实行目录管理。渭南市税费信息共享目录(见附件2)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税费信息提供的具体方式、时限、格式、标准等,由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当科学分析、合理利用税费信息,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价值,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和保管税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并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章 税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税费服务要拓展平台载体,重点提升全市纳税人缴费人的税法知晓度,畅通合法诉求和利益纷争解决渠道,创新便捷办税(费)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政策宣传辅导、税费事项办理渠道推广应用,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和单位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服务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限制、剥夺或变相限制、剥夺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六条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规范、减免退税、权利救济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投诉和信访处理机制,试点建立“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畅通救济渠道,及时化解税费争议。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费保障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税费保障工作,研究税费保障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费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对税费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和检查评估。

渭南市税费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第二十九条按照税费保障工作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税费保障中的问题和解决建议,协调有关责任部门落实问题整改工作。

第三十条税费保障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税费保障领导小组的对接,做好税费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保障工作的监督,通过督查督办、检查评估等方式推动税费保障工作落实。

第三十二条 税费保障领导小组通过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部门和单位税费保障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地方党委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办法由税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单位、个人发现各部门和单位在税费征缴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可向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22日渭南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渭南市税收保障管理办法》(渭政发〔2016〕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