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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澳门金沙城中心: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各级政府和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助力全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澳门金沙城中心: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4号)和《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澳门金沙城中心:印发渭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8〕13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各县市区(含渭南高新区、经开区,下同)、镇(街道)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综合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等政策落实情况,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道)给予专项资金补偿激励,该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市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第四条 耕地保护激励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对全市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每年10月底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并做好跟踪问效工作;市财政局对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市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渭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考核结果,综合其他情况,提出市级激励名额分配方案。各县市区根据分配方案推荐受激励的镇(街道)名单并报送相关资料。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查后确定激励名单,并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市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二)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情况,包括储备补充耕地核查和项目后期管护情况;

(三)粮食播种面积情况;

(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及后期管护情况;

(五)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调剂情况;

(六)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七)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八)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九)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在评价确定市级激励的镇(街道)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时,应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效果。受激励的镇(街道)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不得推荐市级补偿激励的镇(街道):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督察机构约谈或问责的,市级及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被市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区的,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未完成的。

(三)耕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不予补偿激励:

(一)未履行耕地保护工作职责;

(二)存在违法建设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问题;

(三)补充耕地项目依规管护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

(四)设施农用地管理不到位,存在违法违规用地,在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满后未按要求督促复垦到位的;

(五)《国务院办公厅澳门金沙城中心: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澳门金沙城中心: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后,新增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六)耕地卫片监督、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及耕地保护督查反馈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第十条全市每年在省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的基础上,另行确定11个镇(街道)作为市级激励对象,对受市级激励的每个镇(街道)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用途:

(一)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主要用于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培肥地力。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

(四)耕地保护相关的其他支出。

受市级激励的镇(街道)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50%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市级激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激励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市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优先向耕地保护实际效果好、激励资金使用绩效高的地区倾斜,对未上报绩效评价或绩效目标不达要求的预算项目不再安排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谁使用、谁负责”,获得激励资金的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激励资金严禁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同级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地方实际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激励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推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落实。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该镇(街道)下一年度激励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