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市级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高新区(北区)的1批次不合格生姜和1批次不合格小米辣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渭南市经开区辛市蔡大亮干鲜菜冻货批发店销售的从临渭区严刚精品蔬菜销售部购进的生姜和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市镇辛市村辛市街道抽检的渭南市经开区辛市蔡大亮干鲜菜冻货批发店销售的生姜,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2月26日,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抽检的小米辣,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2月26日,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渭南市经开区辛市蔡大亮干鲜菜冻货批发店该批次生姜共购进了7.5公斤,已销售7.5公斤,货值90元;未销售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消费者已食用;该批次小米辣共购进了4.5公斤,已销售4.5公斤,货值81元;未销售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消费者已食用。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生姜和小米辣)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生姜和小米辣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调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当事人通过常规无法判断农药残留含量是否超标,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决定不予立案。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