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村民出于方便利用的角度,自行交换宅基地的情况并不少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18年中央1号文件作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改革部署,但是,各有关方面对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权利性质和边界认识还不一致,有待进一步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初衷和宅基地土地流转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换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换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是供集体内部成员使用的,因此,村民不能和集体经济组织外部人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换宅基地使用权,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移。
二是宅基地使用权交换不得出于牟利目的。集体分配宅基地是无偿分配的,具体的分配方式为划拨。即村民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用于交换牟利,如果构成买卖宅基地,即属于非法用地。
三是宅基地使用权交换后不得改变其法定用途。虽然村民交换宅基地的目的在于方便利用,但必须保持宅基地用于建造房屋居住的原有用途,不得擅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