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的申请条件
具有大荔县户籍并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三、申请资料
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财政惠民一卡通(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四、申报程序
1、自愿申请。凡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惠民一卡通(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大荔县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2份。本人无法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监护人或有关人员办理。
2、村(居)委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并召开三委干部会议审核,将初审合格申请人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至少5天。对无异议的,在大荔县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当面告知申请人。
3、镇政府(街道办)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县残联审批。
4、县残联审批。县残联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是否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对申请材料属实的,在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审定;对申请材料不属实的退回各镇政府(街道办)。
5、县民政局审定。县民政局收到县残联转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重点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自取得残疾证的次月起发放;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县民政局应退回各镇政府(街道办)。
五、发放时效
每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