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付标准。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年度起付标准为200元。
(二)支付限额。在职职工支付限额为1000元,退休职工支付限额为1200元。支付限额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三)支付比例。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别负担。统筹基金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置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65%、退休人员67%;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55%、退休人员57%;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52%。
(四)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外普通门诊就医的,参照统筹区域内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