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因为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第二种是因为自身残疾或重病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困难的儿童。
第三种是因为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和不法侵害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的儿童。
面临以上任何一种困境的儿童,都可以称为困境儿童。
对困境儿童我们主要落实五项分类保障政策。
第一类是对没有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第二类是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三类是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并予以分类保障。
第四类是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上浮不低于10%。
第五类是对于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