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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政策

来源: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5-22 14:32

【享受主体】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

【享受内容】

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享受时间】

自 2011年10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1.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x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并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为:101020121 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送交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后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

2.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政策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3.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4.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照章缴纳消费税。

5.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申报时点】

对于申报享受免税的生产企业,根据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

1.享受免征: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办理退税:首次申请消费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消费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 税务总局澳门金沙城中心: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62/content.html )

【政策案例】

2023 年10月,某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了2000吨石脑油,应缴纳消费税 2000x1385x1.52-4210400元(1吨石脑油-1385 升,石脑油消费税税率为1.52元/升),该企业生产的石脑油并未对外销售,而是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出乙烯、芳烃产品,其中生产出乙烯、芳烃1500吨,符合乙烯芳烃产品占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 50%)的规定。在2023年11月进行消费税申报时,该企业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产品的 2000 吨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免税额421.04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