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享受时间】
自2009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
【申报时点】
根据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澳门金沙城中心: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424/content.html)
【政策案例】
某炼油企业外购已税汽油用于连续生产乙醇汽油,2023年7月用外购的已税汽油90吨和10吨变性燃料乙醇,连续生产乙醇汽油100吨,该100吨乙醇汽油当月全部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吨乙醇汽油应缴纳消费税100x1388x1.52-210976(1吨汽油-1388升,汽油消费税税率为1.52元/升),在8月份消费税申报时,该炼油企业申报销售的 100吨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免税额21097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