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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源: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4-24 14:25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享受方式】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人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澳门金沙城中心: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澳门金沙城中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政策案例】

张某今年 30 岁,下肢残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其作为个体工商户开办了一家发廊,2023年9月,提供理发服务取得收入12万元(不含税收入)。按照现行规定,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理发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中的居民日常服务,因此张某取得的 12万元收入可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