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年满18周岁申请变更姓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以下手续:1.书面申请;2.户口簿、身份证;3.个人声明。
未满十八周岁需要变更姓名的,需提供以下手续:1.监护人书面申请;2.本人户口簿、身份证;3.监护人个人声明。未满18周岁的须由父母协商一致并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户口《死亡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因父母离婚后再婚,将子女姓氏变更为继父姓氏或继母姓氏的,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可以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更改姓氏;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亲和继父或继母三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更改子女姓氏。